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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6********,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工程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号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3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2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新区和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向阳小区东侧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4.1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4.11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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