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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市靖远县,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 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银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银市**局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mg/100m1。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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