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2****号小型轿车,由环城路途经海尔大道、遵南大道往保利未来城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忠庄药业园区园区一路蒙牛公司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 经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7.31mg/100ml。
李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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