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为3723301975********,汉族,中专文化,系济南市******职工,中共党员,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济南市历下区**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于中午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十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3±4.4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4月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李**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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