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K****的小型轿车,途经玉城街道车站南路章家新区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尔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公安民警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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