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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新疆若羌县********。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3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0时0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新M*****号比速牌小型******客车在新疆若羌县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文化路交汇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情节较轻,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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