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镇**村**屯,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在本市海港区老秦山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26.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