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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李德志)(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在本市海港区老秦山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26.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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