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710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和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属于醉酒标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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