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513001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家属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00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小型轿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西胜街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111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危险驾驶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后果,案发时亦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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