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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郑州市二七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桑塔纳牌黑色小型轿车,沿我市二七区郑登S31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四环立交桥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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