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汽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20时1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吉A****3号白色大众牌小型共享汽车沿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离和谐大街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