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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5时许,饮酒后驾驶吉CZ****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琴川街道八佰伴地面停车场出发,行驶至里颜港颜港街路口时,停车并在车内入睡,后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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