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A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进西畔里市场大街北6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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