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20521191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洞县万安镇高公村人,农民,家住本村河西中大街南一路2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01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6mg/100ml)驾驶着晋*****白色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路段,被洪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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