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7〕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安**酒店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巷**号院**单元**户(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8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号黄色荣威牌小型客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含光朱雀隧道东出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91.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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