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92********,蒙古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镇**街**栋**单元**号,现住址德州市**楼**室(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汉唐电动轿车行驶至**道**市场路口西2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3.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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