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旅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号**号,住山西省**市**园**号楼**单元**。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21时39分,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L号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迎泽区东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峰路朝阳街口北200米处(东山雅居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3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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