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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村**号,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燕兴家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55分至23时05分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湘乡市东风广场环岛马路上,围绕环岛中心连续多次做出环形漂移、竞驶的危险驾驶行为,使车轮与路面摩擦产生较大噪音,致使城市中心环岛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段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微,尚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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