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22时50分许,酒后驾驶吉E****2号小型轿车,由通化市东昌区中东城市广场方向往欧亚购物中心方向行驶,行至欧亚北门停车场附近时,与于某某驾驶的吉E****E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原地等待,并在警察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