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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现住址:张家口市**路**家属楼**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2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19日李某某以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与王某甲签订秀水怡园小区1号楼1单元35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上述1000万元借款的抵押保证。收到1000万元借款后李某某将借款立即处置,大部分用于归还自己之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期限4个月),李某某归还了43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160万元的利息后便不再归还本息。从2014年12月到2017年3月期间李某某将上述抵押房屋对外全部出售,(出售抵押放款足以支付王某甲本息的情况下李某某并未履行对王某甲的债务)。王某甲多次催促李某某还款,在李某某及其公司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李某某虚构其抵押给王某甲的1号楼35套房屋的商品房房屋未出售的事实,隐瞒其在王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抵押借款合同进行补充的形式再次和王某甲就570万未归还的本金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同时王某乙(王某甲的舅舅)代表王某甲与李某某关于之前1000万元借款未还的本金产生利息计算后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所欠借款利息为690.19万元,并抵押秀水怡园小区1号楼1单元33套房屋,并附抵押房屋清单(但其实李某某早已将上述房屋大部分出售)。另据公安机关查明在2013年9月3日李某某与何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是秀水怡园小区1号楼1单元的702、703、801、802室,上述房号与抵押给王某甲的房号重合。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以出去融资为由离开公司及张家口(截止目前也没有融资成功)不知去向,并更换联系方式,连其公司的工作人员都联系不上李某某,王某甲发现所抵押房屋被李某某出售后,也联系不上李某某,遂于2019年4月1日来我队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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