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诉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址新兴县**花园**区**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3月11日新兴县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同日李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26日重新受理;2019年7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月11日重新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6月1日,新兴县**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梁某某委托杨某某向新兴县**镇**村委会**村第**、第**村民小组租用位于新兴**酒店旁的集体用地用于旅游开发等,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2016年底,梁某某委托顾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口头承诺顾某某能通过合法手续处理这两块荒地的沙。被不诉人李某某得知情况后,有意参与投资。2017年初,李某某向黎某某借贷了80万,并将其中15万元给顾某某作为投资该荒地的前期资金,因顾某某证件未办理下来,工程并未开工。在2017年底,李某某以同样的投资项目向柯某某等人介绍。柯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三人来到新兴金沙荒地实地考察,其间李某某提供顾某某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等资料给柯某某等人查看,顾某某还向柯某某等人介绍该地块的施工运行相关问题、证件正在办理的情况、地块的含沙量以及其有权开发该荒地等等相关信息。2017年11月28日,柯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投资额为50万元,收益为20万的《金沙土方工程投资项目》合同。同时,柯某某又分别与罗某某、吴某某分别签订10万元和22.5万《金沙土方工程投资项目》。合同签订时柯某某等人知情荒地的权属是村委和无证的相关情况。合同签订后,工程无如期施工,李某某以证件未能办理下来、村民阻挠挖沙等理由推塘柯某某等人。李某某收到投资款后,除了转账了几万元给顾某某做围闭工程,剩余款项用于借贷和个人消费使用,后致使投资款不能返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兴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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