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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甲,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经常某甲(另案处理)前期洽谈后,常某甲、刘某某、吴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至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的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由刘某某以**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注册成立)的名义与**集团董事长陈某某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集团授权**公司对**集团生产的金线莲种苗进行推广种植,**集团以每瓶7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向**公司销售金线莲种苗。2015年10月份刘某某、常某甲、吴某乙实际出资并占有股份,以刘某某、常某甲及刘某某妻弟王某甲三人的名义共同注册成立广州**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由刘某某的妻子王某乙(另案处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乙于同年9月25日出面承租的广州市白云区**路**号**路**栋**房为办公场所。为了达到高价转卖金线莲种苗谋取高额利润的目的,被告人刘某某雇请人员仿制了**集团的官网并在百度搜索上投放网站链接推广宣传,在网站添加种植收益板块,以金线莲种植简单易学、高额收益吸引种植户进行咨询,并由王某乙等人以**集团的名义在网上接受在线咨询,邀请种植户到**集团参观考察。2015年12月,常某甲租赁**集团办公区作为**公司日常接待种植户的办公场所,并负责安排司机接送种植户、负责安排业务经理接待种植户与种植户签订合同。被告人常某甲及业务经理均谎称**公司系**集团广州运营总部,以**集团广州运营总部的名义与种植户接触,在自身无技术指导能力的情况下承诺上门提供种植技术指导并承诺鲜品回收,以高收益诱骗种植户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种植户以一亩7万元左右的高价购买金草集团的金线莲种苗,种植收购合同上均加盖伪造的**集团广州运营总部的印章。被告人吴某乙则担任技术总监,在公司运作初期为种植户指导搭建大棚,并负责为种植户指派技术员和鲜品回收。

2015年10月份起,刘某某、常某甲等人以每月固定底薪外加业务提成的方式先后雇请贾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担任业务经理;先后雇请没有任何金线莲种植经验不具备技术指导能力的常某乙(系常某甲的侄子)、王某甲、王某丙及许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技术老师,为种植户提供搭建大棚、种苗种植等技术方面的指导,常某乙、王某丙还兼职担任司机。2016年7、8月份,因常某乙、王某甲担任技术老师无法让客户相信,两人不再担任技术老师,王某丙回广州跟随吴某乙做事,常某乙继续负责开车至同年9月底,因觉得公司是在骗人而离开,贾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丙、王某甲则上班至2016年年底**公司准备注销之时。

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0月14日,种植户戴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12人在认为对方属于**集团的情况下先后与**公司签订种植收购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且约定**公司为种植户培训技术员、提供上门技术指导及收购金线莲鲜品。后种植户戴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12人支付种苗款并在**公司派出的技术老师的全程指导下开展种植活动,因大棚搭建、技术指导不到位等原因,种植户种植的金线莲种苗均出现陆续死亡无法控制的情况,除被害人郭某某因雇请的管理员具备一定种植经验而得以回收355.6公斤金线莲获取124469元的收益、被害人戴某某获取21547元的收益外,被害人马某某、黄某某、王某丁和因绝收或产量太少没有得到回收,被害人杨某某回收仅得的40余公斤鲜品邮寄至**公司被以农药超标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被害人王某戊、游某甲存活的鲜品要求回收时先遭到**公司的推诿后即联系不上对方而未获取任何收益,被害人彭某某、茹某某、吴某丙、范某某在种植期间即无法联系上对方造成种苗全部死亡也未获取任何收益,12名种植户均遭受严重损失。且2016年10月份开始,**集团因莫兰蒂台风的影响无法提供金线莲种苗,刘某某、常某甲、吴某乙经商议,由刘某某通过网络向漳州一家公司购买金线莲种苗冒充**集团的金线莲种苗提供给被害人吴某丁、范某某等人种植。经查实,戴某某、郭某某等12名金线莲种植户共计被骗取金线莲种苗款188.55万元,其中戴某某、郭某某、吴某丙均被骗取21万元,杨某某被骗取14万元,马某某、黄某某、游某乙、彭某某、王某丁和均被骗取7万元,王某戊被骗取22.8万元,茹某某被骗取18.9万元,范某某被骗取34.85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6年2月底至2016年12月底在**公司上班期间共参与骗取种植户钱款117.9484万元。

2016年6月份,**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崔某某;同年9月1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份以0.3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崔某某;同年12月底,**公司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并开始办理注销手续,2017年3月17日**公司登记注销。

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行至枣阳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被寄押在枣阳市看守所,同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民警押解带回。到案后,其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3月3日,被不诉人李某某因病在湖北省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的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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