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安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临沂市**小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6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4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法院查封期间的位于鲁城镇北鲁城村的房屋转让给李某乙。2018年8月份,李某甲又委托其子李某丙将此房屋卖给孙某某,诈骗孙某某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甲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足以证明被害人系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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