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号,系昆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一份无效的四川**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与被害人彭某某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骗取彭某某20万元人民币作为合作费。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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