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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射洪市太和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按揭购买了位于本市太和镇“在水一方”的住房一套。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在覃某某处借款。2018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解除了与开发商四川射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于同日到房管局申请将该套房产注销网签备案合同,将该套住房的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更名为覃某某。2019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需要用钱,通过房产中介与王某某、邓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76万元的价格将上述住房转让给王某某、邓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更名及交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诺对该物业享有绝对处置权。当日王某某通过房产中介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支付6万元定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取定金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并关闭手机。2019年6月3日,王某某到射洪市公安局报案。

2019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射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2019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亲属退还王某某、邓某某全部经济损失,王某某、邓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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