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1月10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24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3日潘某某在代某某处承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风貌整治工程劳务,后同龚某某等人共同垫资做该劳务。李某某在明知该工程不是龚某某承揽,仍利用马某某(另案处理)的四川省镜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龚某某签订该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并转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马某某通过中介余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胡某某、贾某某等人向被害人甘某某虚构可承接该劳务的事实并告知须收取费用。2017年1月12日,马某某提供劳务分包协议,由李某某同被害人甘某某签订该工程“外墙施工劳务合作协议”并加盖四川镜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章,协议签订后被害人甘某某支付给余某某、李某某6万元介绍费,当日余某某又将其中1万元给介绍人胡某某,3万元给被不起诉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1万余元给马某某。被害人甘某某当日又在邻水县城内支付给胡某某和贾某某各1万元介绍费,后被害人甘某某始终无法进场施工案发。

2019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绵阳车站被抓获。

2019年7月25日,余某某退还了被害人甘元成3万元。2019年7月26日,贾某某退还被害人甘元成1万元,胡某某退还被害人2万元。2019年11月7日,马某某亲属代为退还了被害人甘某某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本案被害人已挽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