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3月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时,该公司将其承建的固原市原州区**小区C区5-1-201、5-1-202室估价折抵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该小区C区5-1-202室作为抵押向谢某某、薛某某借款34万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管部门将C区5-1-202室备案到谢某某名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谢某某约定,在借款还清后,谢某某再将该房屋变更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名下。2018年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无钱支付工人工资,又将该小区C区5-1-202室挂到58同城网页上出售,并通过宁夏**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准备将房屋出售给被害人马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将所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告知被害人马某某,并先后收取被害人马某某定金5000元和首付款30000元,并用于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在被害人马某某多次催促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法办理交房手续,被害人马某某发现涉案房屋已被抵押后,遂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州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于2019年8月15日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移送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退赔了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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