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肥东县古城镇人李某某在**镇**桥做收购粮食的生意,在2014年12月份,李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等人通过口头协议约定水稻的单价进行买卖。李某某在收到朱某甲、朱某乙等9人价值194174元的水稻、小麦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交付收购款。
另查明,一、2014年11月份,李某某从李某甲处拉了424700元的肥料谎称用于零售,后在2015年李某某将肥料全部抵债给李某乙的收稻款。二、2015年8、9月份,李某某从李某丙处拉了37720元的肥料谎称用于零售,后李某某将肥料全部抵债给其差水稻款的农户。三、2015年7月份李某某举家逃匿,后更换联系方式,肥东县公安局2018年3月2日对李某某网上追逃。2018年5月10日李某某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