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广州市花都区**五金店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住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邝敏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4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同案赖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共同经营“广州市花都区**五金店”(法人代表为李某某,以下简称“**五金店”),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财务结算,档口销售、货物签收等,赖某某则负责拉客户销售和进货工作。同年与广州市花都区**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公司以先供货后按月付款的方式向**五金店供应货物。到2012年7月起,**五金店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公司的货款,两人经商量后,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手,于同年8月30日和9月13日先后开具两张空头支票用于支付**公司货款,分别为人民币50000元和60000元,共计人民币110000元。之后,**五金店继续向建新公司进货,2013年3月赖某某离开**五金店。到同年6月,由于无法支付建新公司的货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给**公司写下货款为人民币72624元的欠条,之后关闭商铺并逃匿。
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赖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货款合计人民币182624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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