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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54********,汉族,大学本科,桂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4月3日、2016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3日、2016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5月30日、2016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注册成立桂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招聘杨某某任公司副**。李某甲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招商引资的平台与桂平市政府签订年产3万吨铝板带箔项目合作合同书,拟在桂平市**园内征地246亩兴建投资。在该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利用该公司与政府签订的相关批文和策划资料,现场考察等手段,蒙骗取得施工公司的信任,以土方承包工程,钢结构承包工程等方式的发包给施工公司。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杨某某在明知没有取得桂平市政府相关部门批文的情况下,又虚构在**工业园要换置土地到**工业园,其公司在广西桂平市**工业园区有土地需回填土方工程。2014年4月底,被害人邹某某被杨某某、许某某带到桂平市**工业园区指着一片鱼塘(约300亩)说是*甲公司的土方回填工程。2014年5月11日,邹某某与李某甲在南宁市**路**小区**栋**单元**号房签订《土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同年5月15日邹某某将工程保证金35万元转入*甲公司对公账号,收取上述工程保证金后,李某甲主要用于个人的挥霍及退还已经发包施工公司的合同履约金。另外,2014年6月24日,李某甲、杨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方法诱骗被害人李某乙签订《土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收取李某乙工程保证金25万元,经桂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桂平市**工业园区、桂平市发改委调查取证,并出具相关证明桂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在**工业园区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土地。李某甲伙同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与多家施工公司签订**工业园区《土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并收取工程保证金55万元,将收取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及少部分退还已经发包施工公司保证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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