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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乐亭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5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4月15日,乐亭县中堡镇安各庄村李某某冒用其姑父王某某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从李某丙处借走人民币20万元,约定半年为期,利息为月息4分,到期后李某丙及中间人王某某始终联系不到李某某。2014年李某丙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王某某称其房本已被李某某借走称注册公司使用,本人也没有从李某丙处借过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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