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满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满洲里市**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住满洲里市**街**家园**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永明,满洲里市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2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满洲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代表满洲里**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木材进口合作协议,由**公司出资金,李某某到俄罗斯收购木材发回国内交给**公司。自协议签订以后,**公司先后给**公司贾某某转款人民币2588608元,再由贾某某转给李某某。李某某分几次向**公司发回木材合人民币1150234元。经查,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6日,先后以微信截屏的方式虚报俄罗斯向国内发运的车皮8个,其中2017年12月21日虚报车皮号56119837、57496540,2018年1月13日虚报车皮号58379462、55170823、55124782、58396366,2018年3月5日虚报车皮号92613039,2018年3月6日虚报车皮号92639776,骗取亚北公司的信任,导致**公司给李某某陆续打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发运木材事实,骗取对方货款,造成**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1438374元。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满洲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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