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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住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7日,李某乙与李某丙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荆门市东宝区**村**安置房项目转包给李某丙承建,后李某丙邀约李某甲合伙承建该项目工程,并约定:“在建房中,房屋销售资金双方成立公共账户,共同管理,如需支出,由双方签字认可,方可使用,房屋建完后把所有账目结算完后房屋分配给双方各自出售”。2015年6月,张某某经实地查看后同李某甲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约定将该项目中一处房屋及两处门面以29万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签订合同当日张某某需先行支付部分房款,交房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其后张某某分三次共计向李某甲支付购房款18万元,李某甲收取房款后,将房款部分用于工程项目施工,后因个人债务纠纷离开荆门,未继续参与该工程项目施工。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亲属向张某某退还了18万元房款,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并未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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