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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装饰设计中心公司法人、老板,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冬俭,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8日注册“连云港高新区花果山**装饰设计中心”,2018年3月22日变更为“海州区**社区**装饰设计中心”,经营地址:海州区**路**街区**。经营范围:家居装饰设计及相关咨询服务;材料装饰销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经营的“海州区**社区**装饰设计中心”不具备装修资质的情况下,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份,以做房屋设计装潢为名,采用电话联系、上门洽谈的手段,并许诺到他们公司装修能给予很多优惠,骗取装修业主信任,先后和20家客户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代购服务合同》。在收取房屋装修材料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共计182.4577万元之后,只装修了一部分,没有继续履约,即只履行了部分合同。在装修业主多次催问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9年2月“海州区**社区**装饰设计中心”关门停止经营。造成业主直接损失64.92万元。

李某某和材料商口头达成订货协议,由材料商把材料送到李某某指定的装修地点并安装,采用一月一付的结账模式,在按时付款给材料商两三个月之后,李某某便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和工人工资,直到其公司关门,共造成材料商和工人损失58.403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李某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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