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9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被害人周某某因想购车便通过其就职的遵义市**4S店销售总监张某某联系到遵义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即本案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其报价略低于市场价,周某某接受预购。当日19时许,李某某称购车需事先缴纳定金人民币2万元,因周某某不便,周某某便委托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购车协议。李某某便冒用遵义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销售员的身份与张某某签订购车“认购协议”,张某某通过微信将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张某某的人民币2万订车款转给李某某,周某某至今未购买到车辆。李某某收到周某某购车订金款项后,于当晚便关机逃匿至重庆躲藏并挥霍其骗取的钱财。
案发后,2020年9月9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了赔偿,周某某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表示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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