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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住盘州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红桥分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获取周转资金,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租车为由与刘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刘某某汽车(贵B****5)后将该车以45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27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以六公(刑)扣字[2020]2026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的李某某小米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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