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楼**门**室。2019年4月2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5月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良园新居项目是经省、市、区三级土地使用批复的新民居建设项目。项目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丰津公路与102国道交汇处张良各庄村,由唐山市丰南区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公司)开发建设。2014年6月施工完毕交房。项目完工后,张良各庄村委会与开发商天保公司双方约定允许开发商天保公司对外进行销售。
2016年10月起,为销售良园新居项目房产,赚取提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某引进北京华美磐石科技有限公司等销售团队与天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代理销售该项目房产。2017年1月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某在良园新居项目销售期间,通过他人伪造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在销售期间公开展示并授意销售团队向购房者做该小区“五证”齐全的虚假宣传,造成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向销售团队缴纳了每套6-7万元不等的团购费,向天保公司缴纳了购房首付款,累计共销售房产252套,购房者交纳首付款总额42885965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某从购房首付款中获取提成款737633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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