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2********,瑶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张某甲(另案)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名,向被害人张某乙借款过程中,虚假证实二人偿还能力,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万元。2018年6月27日,张某甲的妹妹张某丙代为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万元,取得被害人张某乙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