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7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2********,瑶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1025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12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1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225日补查重报,于20203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423日补查重报。20205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10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张某甲(另案)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名,向被害人张某乙借款过程中,虚假证实二人偿还能力,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万元。2018627日,张某甲的妹妹张某丙代为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3万元,取得被害人张某乙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6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