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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0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承包有天祝县**镇**村道路硬化工程,向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介绍承接该工程的施工。为使王某甲相信工程的真实性,李某某带王某甲、王某乙到天祝县**镇**村进行了实地察看。2018年3月26日,李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在凉州区**宾馆签订了天祝县**镇**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劳务协议,同时李某某要求王某甲向其缴纳20000元合同履约金,并承诺在开工后七日内退回;同年3月30日,王某甲将约定的合同履约金20000元打入李某某提供的次某某的银行账户内,被李某某用于个人开支。天祝县**镇**村道路硬化项目开工后,王某甲、王某乙发现李某某并未承包过该工程,遂报案。案发后李某某在逃,后于2019年12月10日投案自首,2020年3月15日李某某亲属将其骗取王某甲的20000元退还给王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数额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已退回全部赃款,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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