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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19〕5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职员,住江苏省**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包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以杭州**公司等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万象云服”服务合同骗取服务费,包某某负责公司整体运营,何某某负责广告引流,公司分为销售、售后服务、运营、行政、财务等部门。

具体模式为:首先,包某某购买”万象云服”平台,该平台汇总了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的店铺优惠券,根据商家设定的规则,转发优惠券被他人购物时使用的可以获得商家支付的佣金。随后,包某某、何某某在网上发布招聘兼职等广告,以兼职为名吸引被害人咨询,由销售人员向被害人夸大宣传可以轻松月入几千甚至上万元,并使用虚假收益截图、案例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再向被害人推荐公司的4种套餐服务,分别为普通版2800元,标准版6800元,VIP版15800元,城市运营商版38800元,服务内容为公司提供“万象云服”平台并提供客源、帮忙推广让被害人赚取佣金,被害人信以为真后支付服务费,公司以网上买来的僵尸群冒充买家种子群,由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使用微信小号在微信群冒充买家活跃气氛,并冒充买家使用优惠券购物(刷单),让被害人误以为公司的推广服务真的有效果,进一步诱骗被害人付费升级套餐,公司要求售后服务人员以系统调试、时机不合适等理由不提供超级广告服务,或者提供并无宣传效果的超级广告服务,以此骗取被害人服务费。

至2019年8月28日被查获,包某某、何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钟某某等1000多人服务费900多万元,销售人员从诈骗金额中提成10-2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销售员,2019年7月底参与,诈骗金额12万余元,提成2090元。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规定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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