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温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12月、2019年7月至08月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gggwrs1992”的微信号在“小视频娱乐6群”、“小视频娱乐五群”、“国产自拍7群”等微信群里面传播淫秽视频的链接,以此非法获利人民币705元。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代理的淫秽视频网站下载了1125个的淫秽视频准备用于出售,并于2019年8月4日以人民币5元的价格将其中的一个淫秽视频出售给荀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岭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微信群里面传播的视频链接系淫秽视频,也无法证实其硬盘中下载的1125个淫秽视频系准备用于出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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