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祥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群众,山东省冠县人,户籍地和家住山东省冠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祥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9日被祥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释放。同日被祥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祥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祥云县2018年某某森林火灾系山东省某某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李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13时开始在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安装钢板仓,进行高空电焊作业时,电焊飞溅物掉落至钢板仓下围墙外的杂草内引发。祥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聘请了大理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某森林火灾案的过火有林地面积、烧毁树木的损失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祥云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委托鉴定的某某森林火灾案森林火灾现场位于祥云县**镇**村委**村**区(即某某林场18林班3、4小班)的森林内,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9158h㎡,过火林木24938株,烧死林木20576株(其中幼树8634株),烧伤林木4362株,过火林木蓄积511.4m³,其中烧死林木蓄积306.1m³,烧伤林木蓄积205.3m³,造成林木损失41.41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3.4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即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7.97万元。林种全部为用材林,优势树种为云南松。(其中:某某林场过火面积14.0948h㎡,直接经济损失20.01万元,间接性损失15.6万元,合计35.61万元;某某镇某某村过火面积1.821h㎡,直接经济损失3.43万元,间接性损失2.37万元,合计5.8万元。)
经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3日本院向祥云县人民法院书面发出《撤回起诉决定书》,2019年11月13日,祥云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我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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