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英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英山县温泉镇蛇龙尖村“老林场”处祭坟时,不慎引燃了荒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41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本次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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