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现住贵阳市白云区**乡**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后头坡点燃杂草时引发火灾,李某某便主动通知人员灭火,后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消防救援站将火扑灭。经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07.93亩,其中特殊用途林地103.1亩,其他林地4.83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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