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3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35********,汉族,文盲,广东省南雄市人,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南雄市油山镇锦陂村委会塔子下村门口洞稻田点燃路基草,不慎引发山火。经南雄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发生山火的地点位于油山镇锦陂村委会塔子下村小组后龙山山场,即油山镇锦陂村四林班3、4小班内,过火有林地面积122.1亩。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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