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刑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茶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其妻子谭某某各自携带锄头、镰刀来到虎踞镇高水村“孝子冲”山场山脚下自家责任田里清理茅草,准备栽植油茶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妻子谭某某先用镰刀将自家责任田内的茅草杀倒,散放在田里。当天下午15时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妻子谭某某两人午饭后,继续到“孝子冲”山场脚下责任田内干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塑料打火机点燃责任田内已杀倒的茅草点燃焚烧。茅草燃烧过程中,因突然刮风,风将带火的茅草刮到了“孝子冲”山场脚下的茅草丛中,并引燃了茅草。火苗借助风势迅速往“孝子冲”山场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火灾烧毁了虎踞镇高水村观背组和董家组共同所有的“孝子冲”山场的部分林木。火灾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让其妻子谭某某向村委会报告了火情,并请求村里组织人员灭火。村干部到火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承认了火灾是由他烧毛草引发的。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7公顷,计105.0亩。其中,过火有林地(杉幼龄林)面积2.5公顷,计37.5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2.8公顷,计42亩;过火宜林荒山荒地面积1.7公顷,计25.5亩。烧毛草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到本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灭火工资等损失8000元,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得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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