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白塔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甲需****,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安排郭某、张某乙、王某某和柳某某领人去办理银行卡。2019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郭某在辽阳县首山溢满车行收购艾某某3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辽东农商银行),犯罪嫌疑人郭某将银行卡交给张某甲,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负责给郭某转账;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柳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石某某到北京办理银行卡,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开车来到北京,王某某办理了2张银行卡(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石某某办理了2张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张某乙办理了5张银行卡(北京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锦州银行、盛京银行),这些银行卡统一由张某乙负责检验后回到辽阳市内由张某乙交给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负责给张某乙等人转账,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按照刘某某的要求进行邮寄信用卡。
2、2019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甲需****,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安排张某和李某领人去办理银行卡。2019年7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组织曾强到北京市办卡,曾强办理了2张银行卡(北京银行、招商银行),后将办好的卡交给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嫌疑人张某将银行卡交给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负责给张某转账。2019年7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组织王某某、李某某到北京办卡,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跟着去北京,王某某先后在到北京、鞍山办了5张银行卡(北京银行、中信银行、锦州银行、交通银行和盛京银行),李青明到北京办理了4张银行卡(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交通 银行),二人将办好的银行卡均交给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由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负责将办理好的银行卡检验合格后回到辽阳市白塔区内后交给张某甲,但办卡好处费均由李某支付给办卡人员。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负责给李某转账,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按照刘某某的要求进行邮寄信用卡。
3、2019年7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甲需要银行卡,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安排郭某、王某某和高某某领人去办理银行卡。2019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嫌疑人高宇明组织郭某、宁某来到北京办理银行卡,高某某办理了9张银行卡(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锦州银行、交通银行、盛京银行),郭某办理了4张银行卡(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宁某办理了3张银行卡(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办好的银行卡由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统一交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回到辽阳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办好的银行卡在辽阳市白塔区北哨街战狼网吧交给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负责给王某某等人转账。2019年7月16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带领刘某、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冯某到北京办理银行卡,刘某办理了2张银行卡(北京银行、中信银行),胡万佳办理了4张银行卡(北京银行、华夏银行、锦州银行、中国银行),韩某某办理了4张银行卡(北京银行、中信银行、锦州银行、招商银行),张某某办理了5张银行卡(北京银行、锦州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冯某办理了5张银行卡(北京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锦州银行),其中刘某、胡某某和韩某某将办理好的银行卡由犯罪嫌疑人张某和张某乙收走回到辽阳市白塔区战狼网吧内交给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冯某和张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在回辽阳的火车上交给犯罪嫌疑人郭某,由郭某交给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负责给郭某转账,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按照刘某某的要求进行邮寄信用卡。
4、2019年7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甲需****,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安排张某、王某某和高某某领人去办卡。2019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组织葛某某、陈某、韩某、韩某到北京办理银行卡,犯罪嫌疑人高宇明带陈某和葛某某去开卡,陈某办理了3张银行卡(北京农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葛某某先后在北京、辽阳办理了7张银行卡(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平安银行、锦州银行、辽东农商银行、招商银行),韩某办理了2张银行卡(北京银行、招商银行),办好的银行卡统一都交给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手中,后回到辽阳后交给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负责给王某某转账。2019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组织周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刁某某到北京办理银行卡,2019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带人办完卡后回到沈阳时被抓获,在其身上扣押了29张他人信用卡。2019年8月1日我局对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为首犯罪团伙统一收网,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等人全部被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刘某某、李某甲、张某、王某某、张某乙 、高宇明、柳某某、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郭某拒不供认。经查明:2019年6月份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网上买卖银行卡牟取利润,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0张从中获利40000余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2张从中获利3000余元,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系张某甲前妻现在一起生活,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明知张某甲犯罪行为为其帮助服务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某非法他人信用卡41张从中获利10000余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8张从中获利10000余元,犯罪嫌疑人郭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4张从中获利9000余元,犯罪嫌疑人张某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3张从中获利8000余元,犯罪嫌疑人高宇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7张从中获利6000余元,犯罪嫌疑人柳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张从中获利3600余元,犯罪嫌疑人李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5张从中获利17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