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平谷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兴谷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杨某某、靳某某等人在平谷区兴谷中胡家务大街111号查处违章建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杨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并上前用手推杨某某的颈部。2020年9月8日,杨某某给李某某出具谅解书。2020年9月11日,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兴谷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