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单元**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21时5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周井大院8号楼下酒后喧哗扰民,被在该社区内摸排线索的民警许某某发现。后民警许某某依法对其进行劝阻,李某某拒不配合执法,辱骂并击打民警许某某面部,致许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民警现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现已取得民警许某某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受伤民警许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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