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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张江刑不诉〔2019〕3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村004。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12日因***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9月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庆荣路路口,合庆派出所民警金某某等人对其同行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故上前质疑并与民警金某某发生争执,后其扬言殴打民警并至附近捡拾砖块走向民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遂即被控制后带至合庆派出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作案时及目前未见精神异常,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重大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金某某同志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龚某某保安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合庆派出所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民警金某某、辅警龚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庆荣路路口进行交通整治,系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

2.被害民警金某某的陈述、证人龚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民警金某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砖块妨害公务的情况。

3.扣押清单证实,砖块1块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扣押的情况。

4.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光盘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砖块妨害公务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情况。

6.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作案时及目前未见精神异常;被不起诉人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不起诉人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8.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主要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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